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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二手交易论坛发帖规则(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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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23 14:28:41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告]二手交易论坛发帖规则(暂行)


为了维护会员利益和论坛秩序,特制定二手交易版的发帖和交易规则。

1.未经允许,禁止在论坛发布任何形式的商业广告,包括主题、回帖、签名等形式,一经发现,直接关闭ID。
2.所有发布的物品必须是自己使用并拥有所有权的.
3.每人30天内在本版最多可以发布8个主题,超过的将直接删除。
4.禁止在他人出售主题内搭售,禁止转贴或链接其他网站的二手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
5.严禁在论坛上公开争吵。如果出现交易问题或纠纷,应由当事人在本论坛之外自行协商解决或向斑竹投诉展开处理办法。
6.本论坛及其所有者、管理者不为任何交易的真实性负责,网友需自行判断交易风险。对网友因在本论坛上交易导致的任何损失,本论坛及其所有者、管理者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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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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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6 12:25:23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 ,收到 !!!!!!!!!!!
我有思科交换机,路由器销售
QQ:412593052
MSN:[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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