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住宅配套商店产权转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08-04-15 15:59:16 来源:网络 点击:0

【实施日期】1996/12/02【颁布单位】京商(建)(1996)186号

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住宅配套商店产权转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商委,商业网点管理处,房屋土地管理:

为贯彻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6年第12号有关规定,现就住房配套商店产权发生转让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确保住宅配套商店按规定性质使用,规范交易行为,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配套商店进行产权转让,均须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所属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过户手续。配套商店中粮油、副食、便民商店,只能出售给经市商委批准的具有相应经营管理能力的连锁经营企业、国有商业网点经营管理单位或具有合格资质的物业管理单位。

二、配套商店产权转让登记须符合下列条件:

配套商店产权的转让除按市人民政府有关房地产交易规定办理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新建、改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的粮油、副食、便民商店竣工验收后,住宅建设单位应在二个月内按市有关部门规定的建安造价及与区、县商委或商业网点管理处签定的有关协议或合同出售给市商委批准的购买单位。其他配套商店如转让,须由产权单位报其所在区、县商委批准。

2.购买粮油、副食、便民商店的单位应先向区、县商委提出申请,经区、县商委同意并报市商委批准,凭批准购买文件及住宅建设单位与区、县商委或商业网点管理处签订的有关协议或合同,在配套商店竣工验收后两个月内向住宅建设单位支付建安造价款,办理配套商店移交及房产登记手续。

3.已取得粮油、副食、便民商店《房屋所有权证》的单位再进行产权转让的,产权单位应先向区、县商委提出申请,经区、县商委同意并报市商委批准,凭批准文件,按不高于市物价局、市建委、市商委规定的当年建安造价标准交易并办理产权转让过户手续。

三、各区、县房地局在办理配套商店房产登记手续时,应在《房屋所有权证》的附记栏明确标注“配套商店”字样,对粮油、副食、便民商店,须在该栏目注明,以便备案登记。

四、各区、县商委对建成交付使用的配套商店,特别是粮油、副食,便民商店,要及时登记造册,并按规定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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