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基本要求(试行)

时间:2008-04-15 15:59:49 来源:网络 点击:0

【实施日期】1999/03/09【颁布单位】京房地物字(1999)第187号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局、小区办,各物业管理单位:

现将《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基本要求(试行)》(以下简称《基本要求》)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基本要求》是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的最低标准,各物业管理企业向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不得低于此标准。

二、市及区县房地局、小区办自1999年7月1日起,依《基本要求》对物业管理企业进行检查、考核。对所提供服务达不到《基本要求》的,应要求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基本要求》的,由市、区县房地局根据《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21号)第十九条之规定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千元至3万元罚款;警告三个月后,企业无明显改进的,报经市房地局核准后注销其《北京市物业管理资质合格证书》。

三、物业管理委员会、产权人及使用人可按照《基本要求》对物业管理企业进行考评,并以此作为对物业管理企业服务要求的依据。

四、办公楼、商厦的物业管理服务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基本要求(试行)

一、服务宗旨与原则

以“业主和住户至上、服务第一”为宗旨,坚持方便业主和住户、文明服务原则。

二、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管理

24小时受理住户报修;建立维修服务回访制度,有回访记录。

房屋及设备小修和电梯、供水供电设施、共用电视天线的管理应达到《房屋及其设备小修服务标准》(京房地修字〔1998〕第799号)。

房屋的大中修执行《北京市城镇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京房修字〔1994〕第521号)。

定期以及冬、雨季和天气异常时对房屋和公共设施设备、道路、绿地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安排抢修;对质量较差,易出问题的部位,应及时记录备案,重点检查;每年年底或年初对上述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对完损程度做出评价,列出年度养护维修计划。

检查和大、中、小修要有记录。

三、保洁服务

居住区内道路、楼梯每天清扫一次,垃圾每天清运一次;及时清理居住区内公共场所的废弃杂物;及时清扫积水和积雪;及时组织清理乱堆放物品、乱张贴的宣传品。

四、保安服务

24小时有专人值守;进行日常巡视;涉及人身安全处,设有明显标志并有防范措施。

对火警事故、交通事故、治安事件以及其它紧急情况有处置预案,发生时要及时处理,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对居住区内违法现象,积极与派出所等配合进行处理。

五、绿化管理

绿地无杂物,无侵占现象,基本无裸露土地;花草、树木修剪及时,无明显枯枝死杈及病虫害现象,树木基本无钉栓捆绑现象。

六、消防管理

建立消防责任制;定期进行消防训练,保证有关人员掌握基本消防技能;消防设施设备有明显标志;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放置合理,定期巡视、检修。

七、车辆管理

车辆应停放有序。

收取车辆管理费的,应有专人负责看管;机动车应指定专用停车场、划定专用停车位,非机动车应存放在专用停车场所。

八、装修管理

监督业主和住户遵照有关规定进行装修。

九、代收代缴服务

如代为收取水费、电费、燃气费、房租、电话费等费用,应按照有关规定收费,计数准确,并提供凭据。

十、档案资料管理

有比较完整的房屋及其设施设备的基础资料、房屋产权产籍资料和物业管理经营管理资料;及时变更记录,保证档案资料帐实相符。

房屋及设施设备基础资料要求有房屋总平面图、地下管网图、规划批准文件,竣工和接管验收档案资料(要有验收证明、竣工验收单及土建、水暖、电气、人防、设备竣工图纸等)、公共设备设施的设计安装图纸资料。1996年后新建小区应有六图二书,即1/1000比例尺的现状图、规划总平面图、道路规划图、竖向规划图、市政设施管网综合规划图、绿地规划图以及居住小区的详细规划说明书和环境预评价书。

房屋产权产籍资料应有房屋产权情况清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产权情况、数量、分摊原则和分摊系数。

物业管理经营管理资料应有分户管理记录,房屋数量、种类、用途分类统计表,居住小区情况表,房屋安全普查表,历年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记录,大、中、小修和检查记录,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房屋租金缴纳记录,公共维修基金的提存和使用记录,物业管理费用的收缴和使用记录,向管委会公开帐目的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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