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贯彻北京市人民政府第73号令《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08-04-16 14:43:33 来源:网络 点击:0

【实施日期】2001/06/01【颁布单位】京价房字(2001)149号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贯彻北京市人民政府第73号令《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各有关委、办、局,各总(集团)公司,各区县物价局,各建设开发企业:

市政府第73号令《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将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市为规范商品住宅价格构成,促进商品住宅建设和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为此,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办法》,切实做好《办法》的实施工作。

(一)各级建设开发企业,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到《办法》的实施对于规范我市商品住宅价格构成、制止向建设项目乱收费、乱集资、促进商品住宅建设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一、加强管理,严格成本核算,规范价格构成,努力降低商品住宅的成本和价格。

第二、认真实行收费监督卡制度。在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开工前,要到项目所在地的区县物价局领取《北京市收费监督卡》。在向各级建设项目的收费单位交纳费用时,要主动出示收费监督卡,并有权要求收费单位按照规定准确填写。凡未在收费监督卡上注明的收费项目及未按规定填写的收费项目,其涉及到的收费不得计入商品住宅建设开发成本费用。

第三、认真实行商品住宅销售明码标价的规定。不得超过标价出售商品住宅,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商品住宅明码标价应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0年第8号令《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按照市物价局规定的标价方式,使用市物价局统一监制的《北京市商品房明码标价表》。

(二)向商品住宅建设收取费用的单位、部门收取相关费用时,要按规定认真准确填写建设开发企业出示的《北京市收费监督卡》;各级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执收单位,必须持有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执行国家及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制定的收费标准,并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三)各区县物价局要认真落实《办法》,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市场的管理规范工作,加强对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的监督检查。年底前,按照全市统一布置,开展一次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落实情况的抽查审核工作。

二、开展调查研究工作,继续完善和制定贯彻《办法》的有关具体规定和办法。《办法》从原则上明确: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由住宅开发成本费用、期间费用、税金、依法应当缴纳的其他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和利润构成,我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的具体规定以及商品住宅建设项目收费目录,我局将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并另文发布执行。

三、加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的市场监测,做好我市住宅建设相关信息的发布工作。各区县物价局要注意搜集积累商品住宅的价格资料。要安排人员,每季度选择本行政区域内10个不同规模档次的商品住宅,定期调查、分析其销售价格的变动情况。具体调查的内容,应包括:商品住宅的建设开发企业名称、项目名称、规模、现房(期房)平均销售价格、住宅结构、档次标准等。调查的资料,要在每季度的最后一周内报市物价局。

各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开发企业,要积极配合区县物价局做好商品住宅销售价格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工作,提供相关资料。我局将在汇集、汇总资料的基础上,经与市有关部门协调后,在《办法》实施一定时期后,定期向社会发布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的相关信息。

四、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严格依法管理。《办法》的实施。是我市强化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市场秩序,加强对商品住宅价格调控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价格管理部门,在管理和执法过程中,要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严格依法管理。对于违反《办法》规定,属于不按规定制定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擅自扩大构成内容和范围的,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属于不按规定执行收费监督卡的行为的,按照《北京市收费监督卡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属于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价格法规进行处罚。

五、本通知自2001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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