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实施办法

时间:2008-04-16 14:43:48 来源:网络 点击:0

【实施日期】2002/11/07【颁布单位】京计政策字[2002]2243号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计委9号令),做好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内容的核准工作,现将《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实施办法

一、为了规范招标活动,做好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内容的核准工作,根据《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计委9号令),制定本办法。

二、符合《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市政府第89号令)的本市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在向项目审批部门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同时将招标范围和方式等有关招标的内容,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附件报送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四、应当报送核准的招标内容包括:

1、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招标或者部分招标)。

2、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拟自行招标的,应当符合《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计委5号令)规定的条件,并报送书面材料。

3、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以及国家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实行公开招标,拟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符合《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并作出说明。

4、其他有关内容。

报送招标内容时应附招标基本情况表,见附表1。

五、符合《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市政府第89号令)第十一条规定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提出不招标申请,并说明不招标的原因。

六、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工程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况可以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先行开展招标活动,但应当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予以说明。项目审批部门认定先行开展的招标活动有违背法律、法规的情形的,应当要求其纠正。

七、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依法对项目建设单位拟定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内容提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意见。项目审批部门对招标事项核准意见格式见附表2。

需要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招标投标事项,由项目审批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八、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活动中对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做出改变的,应当到原审批部门重新办理有关核准手续。

九、项目审批后,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所确定的招标范围和方式等情况。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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