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广告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8-04-16 14:43:55 来源:网络 点击:0

【实施日期】2004/09/17【颁布单位】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失效日期】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广告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工商分局、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委各分局、各广告经营单 位、各有关广告主 :

近年来,随着首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房地产广告发布量逐年增加。大多数广告主能够依法发布,促进了首都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对消费者选购房屋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有个别房地产广告违反有关管理规定,存在虚假、违法内容。有的不按审批项目名称发布广告,有的在广告内容中虚构配套设施、绿化项目,有的承诺为入住者办理户口,有的含有升值和投资回报等。上述违法广告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导致群访群诉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干扰了广告市场秩序。为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广告市场秩序,市工商局、市建委、市规划委决定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广告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代理、发布房地产广告必须严格收取、查验相关证明。发布销售现房的广告,广告主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固有土地使用证》;发布预售期房的广告,开发企业应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可登录相关网站查询(网址附后)预售许可证的相关信息。

2、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虚假夸大。涉及配套设施、绿化等内容的,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应当查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审批文件,并严格按照规划审批的内容发布广告。

3、广告主应提高自律意识,严格遵守广告法律法规,发布的广告内容应与实际一致,并具备发布现房、预售房广告的证明文件,确定专人负责对广告内容审查、把关。

4、完善诚信制度,充分发挥政府信用系统的作用,各有关部门依据职能对违法行为进行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示。

5、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综合治理,每季度由市工商局牵头召开房地产广告监管协调会,建立案件转办制度。有关部门对审批的房地产项目证明文件应及时上网公示,供社会查询。

6、各工商分局要加强日常广告监测,及时发现违法广告,并从严查处。

附:有关网址:

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WUfur.BJFDC.GOV.CN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WWW.BJGH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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