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契税的征收管理

时间:2009-07-17 00:34:28 来源:网络 点击:0

房屋契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房屋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二、契税征管

要先交契税,才能办过户手续,即先契后证。

房屋契税(deed tax)

在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所有权转移,当事人双方订立契约时,对不动产承受人课征的一种税。契税除与其他税收有相同的性质和作用外,还具有证明不动产所有人产权合法性的作用。征收机关在征税时,首先要查明产权转移的合法性才准予缴税,并发给新的契证作为产权合法性的证明。

房屋契税的特点:

1、房屋契税属于财产转移税。

2、房屋契税由财产承受人缴纳。

近期契税变化:

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房屋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地方政府可制定鼓励住房消费的收费减免房屋契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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