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城镇住房困难户购买安居住宅的产权等有关问题的规定

□ 京城网 JingCity.com 发布时间:2008-04-16 作者:佚名 Tag:

【实施日期】1997/09/05【颁布单位】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等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城镇住房困难户购买安居住宅的产权等有关问题的规定

  根据京政发〔1992〕35号、〔1993〕50号、〔1994〕71号文件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城镇居民住房困难户购买安居住宅的产权等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住房困难户从所在单位或开发公司购买安居住宅,其实付房价款高于按购房当年房改成本价售房公式计算的应付房价款,其所购住宅的产权执行房改成本价的产权规定;实付房价款低于按购房当年房改成本价售房公式计算的应付房价款,其所购住宅的产权执行房改标准价的产权规定。
  二、住房困难户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安居住宅,其保价均须执行购房当年的成本价或标准价。
  三、住房困难户购买安居住宅,其实付房价款高于按购房当年房改成本价售房公式计算的应付房价款的,在权属证件附记中,须注记当年出售公有住宅楼房每建筑平方米的成本价,所购住房的实付房价款及付款日期。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新评论 - 共有 0 位网友发表了评论,评论内容与京城网立场无关。[查看所有评论]

发布评论 - 欢迎分享您的心得,感谢您的参与!

  • 评论内容:不能超过250字,需审核,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
  • 用户名: 密码: 匿名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