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规范北京市安全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 京城网 JingCity.com 发布时间:2008-04-14 作者:佚名 Tag:

【实施日期】1998/04/07【颁布单位】京房地计字(1998)264号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转发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北京市安全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市房屋安全鉴定所,修建一公司,修建二公司,房管一公司,房屋经营管理公司,科研所,清华大学房屋安全鉴定所:
  现将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的函》(京价(房)字〔1998〕第01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执收单位需持本通知到所在市、区、县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增项)手续,并使用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规定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的函》
  京价(房)字〔1998〕第014号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六日

  市房地局:
  你局“关于报批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起始价格的函〔京房地计字(1997)第1050号〕收悉。鉴于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收费纠纷时有发生,为规范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收费行为,经研究,决定如下:
  1.房屋安全鉴定费适用于接受委托安全鉴定时执行,未经委托不得收取房屋安全鉴定费。房屋安全鉴定费继续执行北京市物价局《关于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试行)的批复》〔京价(收)字(1991)第46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
  2.为解决在收费中遇到的问题,并借鉴外省市的经验,补充规定如下:
  对房屋安全鉴定遇有三类房屋面积低于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一类房屋和二类房屋低于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时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类房屋240元,超过100平方米仍执行469号文件标准;
  二类房屋200元,超过100平方米仍执行469号文件标准;
  三类房屋150元,超过30平方米仍执行469号文件标准。
  3.房屋的分类标准及适用范围仍按46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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