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休假日与平时加班费计算标准不同

时间:2008-04-14 21:22:27 来源:北京日报 点击:0

昨天(16日),北京市劳保局劳动工资处相关负责人做客城市服务管理广播时称,工人法定休假日和平时加班的加班费计算方法并不一致,企业在计算工人加班费时首先要确定工人的加班时间。

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劳动合同法》,工人平时延时加班和法定休假日加班时,加班费的计算方法有所不同。按照《北京市工资支 付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一)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 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 200%支付加班工资;(三)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按照以上规定,该负责人解释,计算加班工资的方式是:约定的加班基数(未约定加班基数的按月工资计算)除以21.75(天)再 除以8(小时)就能换算出每个小时的工资。如果工人是日常性的加班,则按照月平均每小时工资的150%支付。例如以前企业每个小时给工人支付10元工资, 工人加班一个小时后,企业就要支付工人每人每小时15元加班费,即企业要额外支付工人50%的工资。而企业负责人需要注意的是,按照现在的工时制度,法定 休假日当天工人是带薪的。如工人在法定休假日加班,企业除支付工人当天的基本工资外,还要额外支付工人300%的加班费。“现在全年共有11天法定休假 日。”他说,“如果工人在这11天内加班,除基本工资外,还能拿到300%的加班费。”(实习记者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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