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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北京市直管商业用房产权划转问题的批复

2008-4-14 21:31| 发布者: 李京| 查看: 134| 评论: 0|来自: 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

摘要: 【实施日期】1998/02/26【颁布单位】京房地房字(1998)第128号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北京市直管商业用房产权划转问题的批复   丰台区房地局:   你局“关于丰台

【实施日期】1998/02/26【颁布单位】京房地房字(1998)第128号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北京市直管商业用房产权划转问题的批复

丰台区房地局:

你局“关于丰台区国合商业用房产权划转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你局文中所提直管公房中商业用房的划转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建设部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商业网点建设问题的函》〔国办函(1993)33号)〕中规定:“产权属国家所有的城市商业网点用房,应实行统一管理。具体工作由城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产权属国家所有的城市商业网点用房,不得无偿划拨给使用单位”。

建设部也曾多次发出通知,禁止将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经营管理的非住宅用房划拨给使用单位。财政部早在1987年作出了关于停止单位之间的固定资产无偿划拨,一律实行有偿划拨的规定。这些规定目前仍然有效,必须遵照执行。因此,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直管公房,须由各地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实行统一管理,不得无偿划拨给任何使用单位。

建设部《关于不得擅自将直管公房无偿划拨给使用单位的通知》(建房〔1996〕401号)明确指出:“国办发(1995)47号《通知》,仅限于城镇国有粮油网点房产的划转,不适用于其它直管公房的划转。任何单位或部门都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将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其它直管公房无偿划拨给使用单位”。

市局及时转发了建设部文件,要求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及建设部对非住宅用房管理的有关规定。因此你局应严格执行国务院、建设部文件,不得将直管公房的商业用房无偿划拨给使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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