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发日期】2006/11/14【颁布单位】 京地税征[2006]464号【失效日期】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个人销售已购住房的税收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7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文件精神,市局重新制作了《个人销售已购住房涉税申报核定表(代开发票申请表)》,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工作要求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局要落实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6号)的文件精神,对个人销售已购住房所涉及的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地方税收实行“一窗式”征收。 二、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实行。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销售已购住房税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征〔2005〕357号)中的《个人销售已购住房营业税费申报、核定表(代开发票申请表)》同时废止。 附件:个人销售已购住房涉税申报核定表(代开发票申请表) 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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