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发日期】2007/01/01【颁布单位】 京地税地[2006]393号【失效日期】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为进一步规范对个体工商户税收的征收管理,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地税征〔2004〕56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个体工商户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个体工商户从2006年1月1日起,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征收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凡未缴纳2006年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个体工商户,在2006年10月份征期中一次缴纳。 三、从2007年1月1日起,纳税人按照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规定的纳税期限申报纳税。 二ОО六年九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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