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日期】2007/03/26【颁发文号】京中介[2007]001号【失效日期】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交易保证机构: 根据《北京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暂行规定》(京建法〔2007〕253号)的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交易保证机构(以下简称“保证机构”)在从事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业务之前,应向市建委备案,领取《设立“专用账户”保证机构备案证明》。备案工作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委托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介协会”)具体承办。现将办理备案手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证机构向中介协会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备案。 (一)《设立“专用账户”备案申请表》一式两份(见附件1); (二)企业营业执照(验原件,留复印件); (三)资质备案证明复印件及分支机构列表(交易保证机构可不提供); (四)企业简介及内部管理制度。 二、中介协会上报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批准,向申请单位出具《设立“专用账户”保证机构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 备案工作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流程图见附件2)。 三、保证机构可持“备案证明”等相关材料与商业银行签署《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 ,示范文本见附件3),开设“专用账户”,同时将100万元保证金存入保证金账户内,并与中介协会签订《存量房交易保证金托管协议》(见附件4)。 四、保证机构开设“专用账户”并与商业银行签订合作协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持下列材料到中介协会进行信息发布: (一)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户申请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二)保证机构与商业银行签署的合作协议(原件); (三)保证金交存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四)存量房交易保证金托管协议(原件); (五)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服务收费标准,不向交易当事人收取划转服务费用的,提供相应的情况说明(原件)。 经中介协会核查并在“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信息网(http://www.breaa.cn)”发布后,保证机构方可从事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业务。 中介协会办公地址:宣武区广莲路5号建设大厦702室 联 系 电 话:63959552 63958052 附件1:《设立“专用账户”备案申请表》 附件2:备案工作流程图(略) 附件3:《北京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合作协议》示范文本 附件4:《北京市存量房交易保证金托管协议》 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 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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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5-12-14 0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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