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日期】2007/04/02【颁发文号】京中介[2007]003号【失效日期】 各指定银行、各房屋租赁代理机构:根据《关于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房屋租赁须委托银行收、付租金的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为加强管理,保证租金安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市建委职能部门工作的调整,将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管理工作委托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介协会”)负责。 自2007年4月2日起,由原北京市房屋置换中心承担的房屋租赁代理业务各项管理工作,移交到中介协会。 二、新申请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二)从业年限不低于3年(以资质备案时间为准); (三)有健全的房地产经纪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 (四)经营行为规范、无不良行为被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系统; (五)交纳租赁代理60万元保证金 三、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之前,应向市建委备案,备案工作由中介协会具体承办。具体备案流程为: (一)经纪机构向中介协会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备案: 1、《房屋租赁代理机构备案申请表》一式两份(见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留复印件) 3、资质备案证明副本(验原件,留复印件)及所设分支机构列表 4、企业简介及内部管理制度 (二)中介协会上报市建委批准,向申请单位出具《房屋租赁代理机构备案证明》(见附件2)。备案工作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可持“备案证明”等相关材料与指定银行签订租金代收、代付委托协议,按协议约定在该银行开设账户,交纳租赁代理保证金。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银行签订租金代收、代付委托协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将其中一份协议及保证金交存证明送交中介协会进行信息发布。 四、各指定银行应于每月5日前将签约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监管账户和一般结算账户内余额、发生额和资金往来情况通报中介协会。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日 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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