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日期】2003/11/19【颁布单位】京国土房管拆[2003]1001号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确定拆迁公告中搬迁期限的批复 朝阳区国土房管局: 你局《关于确定拆迁公告中搬迁期限的请示》(朝国土房管拆【2003】8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按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区、县国土房管局发布拆迁公告,应当载明搬迁期限等内容。拆迁公告中的搬迁期限,由区、县国土房管局根据拆迁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 二、除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或者其他建设项目经区、县政府批准的以外,拆迁公告中的搬迁期限,原则上不少于20日;按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需要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的,自评估报告送达被拆迁人之日起,剩余搬迁期限不足20日的,按照20日确定剩余搬迁期限。 三、按照《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房屋拆迁的,拆迁公告中的搬迁期限,由区、县国土房管局参照本批复,结合拆迁项目实际情况和拆迁实施方案的规定确定。 此复 二○○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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