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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非异产毗连结构商品住宅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收取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8-4-15 16:02| 发布者: 李京| 查看: 173| 评论: 0

摘要: 【实施日期】2000/07/13【颁布单位】京国土房管物字(2000)69号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非异产毗连结构商品住宅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收取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局、各房

【实施日期】2000/07/13【颁布单位】京国土房管物字(2000)69号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非异产毗连结构商品住宅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收取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非异产毗连结构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的收取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商品住宅,购房者可按购房款1%的比例交纳维修基金:

1.整栋住宅只有一个产权;

2.住宅结构独立,与其他住宅无毗连部位。

二、商品住宅的购房者与售房单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按购房款1%的比例交纳维修基金的,须经代收单位(市或区县小区办)认定,符合条件的,方可办理立契过户手续。

三、维修基金的交纳程序按照《关于代收新建商品住宅维修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地物字〔1999〕第1341号)执行。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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