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日期】2002/04/23【颁布单位】京文物[2002]278号 北京市文物局关于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有关规定 各区县文委、市级以上文保单位管理使用单位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凡申请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需要提交以下申办材料: 1、申请函。内容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建设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 2、计划任务书。(计委或上级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批复) 3、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一式两份。内容包括: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标出涉及的文物保护单位)、设计方案要求上报建筑总平面图、平面、立面、剖面图。 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由市文物局上报国家文物局审批,并根据国家文物局的审批结果书面通知申报人。 在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经审核符合规定的,提出具体要求,书面通知申报人。重大建设工程由市文物局会同市规划委报市人民政府和国家文物局同意,并书面通知申报人。 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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