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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区县住宅合作社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

2008-4-15 18:35| 发布者: 李京| 查看: 141| 评论: 0

摘要: 【实施日期】2005/11/14【颁布单位】 京房改办[2005]210号【失效日期】各区县房改办、社团办,各区县住宅合作社: 为加强对住宅合作社的管理和监督,全面了解和掌握区县住宅合作社的情况,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实施日期】2005/11/14【颁布单位】 京房改办[2005]210号【失效日期】

各区县房改办、社团办,各区县住宅合作社:

为加强对住宅合作社的管理和监督,全面了解和掌握区县住宅合作社的情况,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及《北京市城镇住宅合作社管理办法》(京政发[1992]35号)等有关规定,市房改办和市社团办将对全市区县住宅合作社的现状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本次检查针对区县住宅合作社自成立以来的财务、集资合作建房项目情况及住宅合作社现状进行检查。

二、检查的方式和时间安排

对区县住宅合作社的检查工作采取自查自纠的方式进行,由区县住宅合作社填报《区县住宅合作社情况调查表》(此表可在北京建设网www.bjjs.gov.cn下载),并于12月10日前将《区县住宅合作社情况调查表》和电子版上报所在区县房改办和社团办,由区县房改办和社团办汇总后分别报市房改办和社团办。

三、具体要求

各区县住宅合作社要认真对待本次检查工作,根据《区县住宅合作社情况调查表》的内容据实填写。对弄虚作假,不如实填报的住宅合作社,不予进行年审。在这次检查工作中,对始终未正常开展工作的住宅合作社,由区、县房改办提出审查意见,报市房改办复审后,到社团管理机关按照有关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区、县房改办作为区县住宅合作社的业务主管部门,要做好对本区、县住宅合作社的检查工作。

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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