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日,北京市发改委下发通知,从今年12月1日起,持有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核发的残疾人专用通行证的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本人专用车辆在本市各类非居住区停车场停放时,一律免收停车费。 通知称,各区、县发改委将加强辖区内停车场的检查和巡查工作,对不执行残疾人专用车辆免费停车政策的停车场依法进行处罚,并通过媒体曝光。通知还要求,各区、县残疾人联合会要加强与辖区有关部门的沟通,完善停车场相关标志,多种形式地开展宣传,使残疾人掌握相关免费政策及适用范围,同时加强对社会大众的宣传,营造为残疾人停放机动车提供便利的良好社会氛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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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5-12-14 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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