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幼儿园将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公布,《北京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将于2012年9月1日起开始试行。 细则要求,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各级各类幼儿园应严格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规定,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收费期限、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 细则指出,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办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以及退费办法和减免办法等内容。 细则表示,幼儿园不按照规定公示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实施行政处罚。 北京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收费标准
注:1.市级示范幼儿园可在一级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上上浮20%。 2.各公办幼儿园可按不高于政府规定的标准,自行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3.幼儿家长选择幼儿在园住宿服务后,需交纳住宿费。 北京市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
注:1.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由幼儿园按照“确有必要,家长自愿;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收取。 2.公办幼儿园票据使用:伙食费使用《北京市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垫付资金结算专用票据》填写“伙食费”栏目;幼儿生活必需品费使用《北京市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垫付资金结算专用票据》填写“其它”栏目,并注明“生活必需品费”;幼儿外出活动费使用《北京市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垫付资金结算专用票据》填写“社会活动实践费”栏目;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费使用《北京市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垫付资金结算专用票据》填写“其它”栏目,并注明“儿童大病保险费”;延时服务费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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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5-12-14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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