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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宠物犬需要的条件

2009-7-17 00:33| 发布者: 李京| 查看: 105| 评论: 0

摘要: 重点限养区内饲养小型观赏犬的人,首先应有本市常住户口,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有本市常住户口,意为养犬人必须在本市有注册的常住正式户口。民事行为能力,即能以自己的行为依法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民法通则》第二章第十一条规

重点限养区内饲养小型观赏犬的人,首先应“有本市常住户口,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有本市常住户口”,意为养犬人必须在本市有注册的常住正式户口。“民事行为能力”,即能以自己的行为依法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民法通则》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三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重点限养区内饲养小型观赏犬的人必须具备的第二个条件是“独户居住”。“独户居住”是指经公安机关确认的在单元式楼房独单元居住的居民户或者在平房和非单元式楼房住室独门出入的居民户。

第三个条件是“保证遵守有关养犬的管理规定。”这一条件的内涵很好理解,打一个比方,学习驾驶汽车,不仅需要学习驾驶技术,而且要懂交通规则。《北京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就是养犬人的“交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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