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规定,已购经济适用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5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产权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购房人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
而满5年后可按市场价出售所购经济适用房,但“新房”产权人应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老房”产权人应按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至于已购限价房,也是5年内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由政府回购。而满5年后转让所购限价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限价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目前该比例定为35%,北京有关部门还可根据房地产市场情况适时调整这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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