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剧毒物品管理暂行办法〉等二十九项规章的决定

时间:2008-04-14 21:24:18 来源: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 点击:0

【实施日期】2004/07/01【颁发文号】【失效日期】

第 149 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剧毒物品管理暂行办法〉等二十九项规章的决定》已经2004年5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王岐山

二〇〇四年六月一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剧毒物品管理暂行办法》等二十九项规章的决定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现决定废止下列29项规章:

一、《剧毒物品管理暂行办法》(1963年7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北京市公安局发布)

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试行办法》(1985年6月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5〕88号文件公布, 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三、《北京市复印业管理规定》(1986年8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1986〕95号文件发布,根据1987年7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一次修改,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二次修改,根据2002年2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2号令第三次修改)

四、《北京市化学易燃物品防火安全管理办法》(1986年10月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86年10月22日北京市公安局发布,根据2002年2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2号令修改)

五、《关于在规划市区内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1986年11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6〕155号文件发布)

六、《北京市货物托运业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4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1987〕54号文件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七、《北京市建筑物构筑物拆除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987年10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7〕132号文件发布)

八、《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执照费暂行办法》(1988年2月2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8〕21号文件发布,根据1994年1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修改)

九、《北京市文物建筑修缮工程管理办法》(1989年7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4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十、《北京市小件物品寄存业管理规定》(1989年9月1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89年11月12日北京市公安局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十一、《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办法》(1989年12月2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41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十二、《北京市保护通信线路设施安全若干规定》(1990年9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3号令发布)

十三、《北京市电视共用天线设计、安装管理规定》(1991年8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1年9月25日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十四、《北京市珍贵文物复制管理办法》(1992年3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4月22日北京市文物事业管理局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1年8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2号令第二次修改)

十五、《北京市化学危险物品道路运输管理办法》(1993年9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10月1日北京市交通局、北京市消防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发布)

十六、《北京市游泳场馆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9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10月15日北京市体育运动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卫生局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十七、《北京市计算机信息系统病毒预防和控制管理办法》(1994年12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12月28日北京市公安局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1年8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2号令第二次修改)

十八、《北京市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1994年12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12月30日北京市卫生局发布)

十九、《北京市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1994年12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12月30日北京市卫生局发布)

二十、《北京市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监测管理办法》(1994年12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12月30日北京市卫生局发布)

二十一、《北京市养犬审批、登记、年度注册管理办法》(1995年3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5年3月31日北京市公安局发布,根据1996年4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修改)

二十二、《北京市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管理办法》(1995年4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号令发布)

二十三、《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租赁房屋管理规定》(1995年6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二十四、《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务工管理规定》(1995年6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二十五、《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经商管理规定》(1995年6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二十六、《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从事家庭服务工作管理规定》(1995年6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5年6月15日北京市劳动局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二十七、《北京市住宅配套商业服务业用房管理办法》(1996年8月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二十八、《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活动管理办法》(1998年11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7号令发布)

二十九、《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卫生防疫管理规定》(1999年9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9号令发布)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在《北京日报》上刊载)

关于《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剧毒物品管理暂行办法>等二十九项规章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4月6日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审议并同意了关于本市社定的308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处理方案,取消了174项。会后,我办对被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所依据的市政府规章,进行了进一步清理。经与有关主管部门协商一致,提出了29件拟废止的规章项目。废止规章的主要原因:

一是直接的法律依据已经废止,如《北京市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北京市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等。

二是主要的管理措施已被新的法律、法规所替代,或者实际工作中的管理方式已经改革,不再采用行政许可的方式,如《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试行办法》等。

三是作为主要管理措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被取消后,规章已无实质内容,如《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活动管理办法》、《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务工管理规定》、《北京市住宅配套商业服务业用房管理办法》等。

四是规章规定的内容与行政许可法完全抵触,如《北京市建设工作规划许可证执照费暂行办法》。

现具体说明如下:

一、关于《剧毒物品管理暂行办法》(1963年7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北京市公安局发布)

该规章设定的“持有和使用剧毒物品”的许可,与国家规定不符,市政府巳决定取消。此外,有关制造、经营以及购买剧毒物品等活动的管理工作,应执行2002年1月9日国家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因此,建议废止该规章。

二、关于《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试行办法》(1985年6月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5]88号文件公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2001年2月28日国家颁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体制也发生了变化,本市规章中规定的许可事项也已经被法律和行政法规所吸收,实际不再执行。此外,规章中设定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进口、销售、广告宣传等十项许可,与国家新法规定不符,市政府已决定取消。因此,建议废止该规章。

三、关于《北京市复印业管理规定》(1986年8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1986]95号文件发布,根据1987年7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一次修改,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二次修改,根据2002年2月11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2号令第三次修改)该规章中设定的复印业特种行业许可,已经在《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第113项中予以取消;其他管理措施已经由国务院颁布的《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替代。因此,建议废止该规章。

四、关于《北京市化学易燃物品防火安全管理办法》(1986年10月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86年10月22日北京市公安局发布,根据2002年2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2号令修改)

该规章规定的有关化学危险物品押运员证、化学易燃物品的准运、生产、采购、销毁以及危险化学品使用等项许可有的与国务院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不符,市政府已决定取消,有的被该条例吸收,且管理体制也已改变,原来由公安消防机构承担的职能已经划转到交通运输行政部门,相关管理应按国务院条例执行。因此,该规章已无需保留或修改,建议废止。

五、关于《关于在规划市区内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1986年11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6]155号文件发布)

2001年国家调整了部分收费项目,将“四源”建设费及其他市政建设专项配套费合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本市也已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相应调整,同时该规章中规定的有关许可事项和相关管理规定也已取消或已不再执行。因此建议废止该规章。

六、关于《北京市货物托运业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4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1987]54号文件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市政府已决定取消了该规章规定的货物托运经营开业许可和经营者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或者歇业许可;规章的管理措施已与现实情况不相适应,实际也不再执行。因此,建议废止该规章。

七、关于《北京市建筑物构筑物拆除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987年10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7]132号文件发布)

该规章规定的经营拆除爆破作业单位设立许可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政许可法不符,市政府已决定取消;其他管理措施和行政许可事项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执行。因此,停止执行该规章不会影响实际工作,建议废止该规章。

八、关于《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执照费暂行办法》(1988年2月2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8]21号文件)发布,1994年1月17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办法规定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执照收费是依据本市地方性法规《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而其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并没有相关规定,根据行政许可法,应当取消该项收费。因此,建议废止该规章。

九、关于《北京市文物建筑修缮工程管理办法》(1989年7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4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该规章规定的修缮施工资格证书、重点修缮工程的审批、修缮工程变更设计的许可,与2002年10月28日国家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不符,市政府已决定取消,相关管理措施应按国家法律执行。因此,该规章已无保留或修改必要,建议废止。

十、关于《北京市小件物品寄存业管理规定》(1989年9月1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89年11月12日北京市公安局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该规章规定的小件物品寄存处的特种行业许可证,由于实际情况已发生变化,管理工作中已经不再执行,市政府已决定取消。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该规章已无实质内容,建议废止。

十一、关于《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办法》(1989年12月2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41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该办法是为了贯彻实施《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而制定的,其设定的“特种作业临时操作证”的许可事项,因与许可法和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不符,市政府已决定取消;其他管理措施已被即将出台的《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吸收。因此,该规章已无需保留或修订,建议废止。

十二、关于《北京市保护通信线路设施安全若干规定》(1990年9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3号令发布)

随着国家和本市电信行业管理体制的改革,原计划经济条件下政企合一、垄断经营的体制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电信线路设施的建设和日常维护由政府行为转变为企业行为。对于危害电信设施行为的处理不再采用行政方式,转变为追究民事侵权责任。对于那些危害程度较大的行为,《中华人民安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均有相关的规定。因此,市政府已取消了规章规定的通信线路附近建设工程的许可。另外,目前电信行业的技术水平也已完全不同于规章制定发布时的技术标准,当时的许多电信设施现阶段已不再使用,规章中的许多禁止性条款也失去规范调整的意义。因此,规章已无保留的必要,建议废止。

十三、关于《北京市电视共用天线设计、安装管理规定》(1991年8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1年9月25日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该规章的依据《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失效,实际管理中已执行广电总局发布的《有线电视管理办法》,不再执行该规章;另外,规章中规定的经营电视共用天线设计、安装业务单位的许可,与许可法及国家规定不符,市政府已决定取消。因此,建议废止该规章。

十四、关于《北京市珍贵文物复制管理办法》(1992年3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4月22日北京市文物事业管理局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1年8月27日京市人民政府第82号令第二次修改)

2002年10月28日国家公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章中规定的经营一级珍贵文物复制品、经营珍贵文物复制品等行政许可,与新法不符,市政府已决定取消;其他关于复制文物的管理措施,也已被新的文物法吸收,应执行其相关规定。因此,该规章已无需保留或修改,建议废止。

十五、关于《北京市化学危险物品道路运输管理办法》(1993年9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10月1日北京市交通局、北京市消防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发布)

该规章规定的化学危险物品准运证、化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审验、化学危险物品临时准运手续、从事化学危险物品运输及有关业务的消防审批等四项许可,与2002年1月9日国务院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不符,市政府已决定取消,对于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应执行国务院条例,况且实际管理体制也已改变,原来由公安消防机构承担的职能已经划转到交通运输行政部门。因此,建议废止该规章。

十六、关于《北京市游泳场馆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9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10月15日北京市体育运动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卫生局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市政府已取消了该规章规定的开办游泳场、馆的许可;关于卫生、安全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可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因此,该规章已经没有修改的必要,建议废止。

十七、关于《北京市计算机信息系统病毒预防和控制管理办法》(1994年12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12月28日北京市公安局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1年8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2号令第二次修改)

该规章的主要内容已经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及其配套规定《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等取代,应按照国家上述规定执行。同时,规章规定的计算机安全检查员资格,与国家规定不符,市政府已决定取消。因此,建议废止该规章。

十八、关于《北京市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1994年12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12月30日北京市卫生局发布)该规章的直接依据《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条例》已经于2003年7月18日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废止,且规章规定的职业病健康检查机构资质附条件复核的许可,违反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已决定取消;另外,规章的其他主要内容已经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的法规、规章取代。因此,建议废止该规章。

十九、关于《北京市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1994年12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12月30日北京市卫生局发布)

该规章的直接依据《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条例》已经于2003年7月18日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废止;规章中规定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附条件复核的许可,违反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已决定取消,其他主要内容已经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的法规、规章取代。因此,建议废止该规章。

二十、关于《北京市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监测管理办法》(1994年12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12月30日北京市卫生局发布)

该规章的直接依据《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条例》已经于2003年7月18日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废止;规章中规定的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监测机构资质附条件复核的许可,违反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已决定取消,其他主要内容也已经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的法规、规章取代。因此,建议废止该规章。

二十一、关于《北京市养犬审批、登记、年度注册管理办法》(1995年3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5年3月31日北京市公安局发布,根据1996年4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修改)

该规章的主要内容已经被市人大常委会于2003年9月5日通过的《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及其配套规章《北京市养犬登记和年检管理办法》取代和吸收;同时规章规定的购犬许可,与上述地方性法规规定不符,市政府已决定取消。因此,建议废止规章。

二十二、关于《北京市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管理办法》(1995年4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号令发布)

该规章的直接依据已经被市人大常委会于2003年9月5日通过的《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取代,规章的主要内容已被吸收;同时规章规定的公安局对犬类经营的许可,与上述地方性法规规定不符,市政府已决定取消。因此,建议废止该规章。

二十三、关于《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租赁房屋管理规定》(1995年6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该规章中规定的外地来京人员房屋租赁许可,因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市政府已决定取消。许可事项取消后,该规章已无实质内容,建议废止。

二十四、关于《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务工管理规定》(1995年6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该规章对外地来京务工人员作了一系列限制性的管理规定,主要是“批准用工单位到外地招用来京务工人员”、“核发外来人员就业证”的行政许可。市政府决定取消这两项行政许可后,该规章已无实质内容,建议废止。

二十五、关于《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经商管理规定》(1995年6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该规章对外地来京经商人员作了一系列管理规定,其中主要是“核发外来人员就业证”的许可,市政府已决定取消,其他管理措施如“向外地来京经商人员核发营业执照”等也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不再专门针对外地来京人员。因此,该规章已无实质内容,建议废止。

二十六、关于《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从事家庭服务工作管理规定》(1995年6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5年6月15日北京市劳动局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该规章对外地来京人员从事家庭服务工作作了一系列管理规定,市政府已决定取消“核发外来人员就业证”,其他措施也不同程度限制了外地来京人员从事家庭服务工作,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的原则,不应再继续实施。因此,建议废止该规章。

二十七、关于《北京市住宅配套商业服务业用房管理办法》(1996年8月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该规章中设定了由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确定住宅配套商店购买单位,配套商店进行产权交易、出租联营、扩大经营范围、改变用途及转、停、井、撤和拆除”等若干项行政许可,不符合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家相关规定,市政府已决定取消;实际工作中应主要通过加强规划管理来保证住宅区配套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落实。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该规章已无实质内容,建议废止。

二十八、关于《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管理办法》(1998年11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7号令发布)

该规章规定的经营性体育场所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资质证、从事体育运动项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资质及其变更等许可事项,违反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已决定取消,因此,规章已无实质内容,建议废止。

二十九、关于《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卫生防疫管理规定》(1999年9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9号令发布)

该规章规定的健康检查卫生检验机构认定的许可事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已决定取消,其他内容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卫生防疫方面的法律、法规中有所规定,应按其相关规定执行。因此,该规章已无需保留成修订,建议度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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