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08-04-14 21:21:37 来源: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 点击:0

【颁发日期】2006/04/01【颁布单位】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失效日期】

为实施《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向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一)借款申请人须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12 个月(含)以上,同时,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12 个月(含)以上(正常缴存包括按月连续缴存、预缴、补缴住房公积金),且申请贷款时处于缴存状态。

对于经中心审批同意,处于缓缴状态的单位,其职工在满足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12 个月(含)以上,且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12 个月(含)以上的条件下,可以申请贷款。

(二)借款申请人为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

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值或实际购房款(以两者中较低额为准)的 90% ;购买其他性质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值或实际购房款(以两者中较低额为准)的 80% 。

三、单笔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 40 万元(根据借款申请人的信用等级,贷款额度在依据目前的计算方式计算出的可贷金额基础上最高可上浮 30% )。

四、根据借款申请人月收入确定其偿还能力及具体贷款金额时,借款申请人月收入根据有关规定,按照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反推方式或根据借款申请人单位人事劳动部门提供的收入证明确定。

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反推借款申请人月收入时,月收入等于借款申请人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除以借款申请人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五、借款人的贷款期限最长可以计算到借款人 70 周岁,同时不得超过 30 年。

本通知 自 2006 年 4 月 1 日起 施行。 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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