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界定本市国土资源管理行政许可事项政府职责权限的通知》的办法(试行)

时间:2008-04-14 21:18:05 来源: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 点击:0

【颁发日期】2006/07/18【颁布单位】 京国土法[2006]440号【失效日期】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

《关于实施〈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界定本市国土资源管理行政许可事项政府职责权限的通知〉的办法(试行)》已经北京市国土资源局2006年第22次局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报告。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界定本市国土资源管理行政许可事项政府职责权限的通知》(京政办发〔2005〕70号,以下简称《70号通知》),明确界定了区县政府负责在特定范围和前提条件下的审批事项,明确了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是具体办事部门。为实施《70号通知》,现将区县分局办理的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办理有关事项的范围和条件

(一)关于办理农用地(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和征收集体土地事项

各区县分局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有关审查手续,一律报市局审核后,上报市政府。

(二)关于办理外资企业用地事项

外资企业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各区县分局受理外资企业用地申请,其范围是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属于本市已保留的开发区内的国有土地,按照《北京市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规定》签订《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合同》;依法应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外资项目,须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三)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事项(不含招标拍卖挂牌形式)

各区县分局受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申请,其范围是属于本市已保留的开发区内及已保留的开发区外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本市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其中已建但需要补办手续的项目,在市政府有关具体处理规定未公布前暂不办理。

各区县分局办理规定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应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本市产业政策;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取得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并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意见;取得土地权属文件或土地权属来源文件,且土地权属清楚、无争议。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各区县分局须将地价审核资料报市局土地利用事务中心,由市局地价评审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审定地价水平。地价款由土地使用者(受让方)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办理缴款手续。

(四)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事项

各区县分局受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申请,应严格执行《70号通知》规定的范围。

各区县分局办理规定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手续,应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项目要取得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经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并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意见。涉及农转用和征地的,需完成征地补偿和安置工作。

(五)关于办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事项

各区县分局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市政府令1989年第39号,1997年12月31日市政府第12号令修改)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的规定执行。

(六)关于办理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用地事项

面积限定在600公顷以下,并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开发后的土地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用地权属清楚无争议,地类和面积准确;涉及农(牧、渔)业、水利、环保、林业等有关问题,应取得该项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开发用地的意见;涉及拆迁的,应取得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或有关协议。

(七)关于办理乡镇企业建设使用集体土地事项

其范围是已取得合法批准手续或土地使用权的集体存量建设用地;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取得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立项批准;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意见。

其中涉及绿化隔离地区以占地方式建设的产业或经营性项目,待市政府有关规定公布后再予办理。

(八)关于办理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集体土地事项

其范围是已取得合法批准手续或土地使用权的集体存量建设用地;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该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已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取得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立项批准;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意见。

二、有关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各区县分局办理的上述行政许可事项,同时负责其土地使用权登记,土地登记结果报区县政府批准。

三、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一)各区县分局办理上述许可事项,其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办理时限、办理程序、收费标准等,按《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京国土法〔2005〕549号)规定执行。有关申请表单及审批表单应使用市局统一规定的格式。

各区县分局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办理上述许可事项,办理结果报所在区县政府审批;不得为不符合审批权限和条件的事项办理相关手续。试行期间审批事项办理结果应在每月末报市局主管处室备案。

(二)各区县分局应当积极利用网上办理审批的方式,提高办事效率。

(三)市局对各区县分局办理的上述许可事项实行定期检查和监督制度。对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及条件的,市局有权予以纠正,并追究责任。

四、各区县分局应履行报请区县政府授权的手续

为保证各区县分局办理上述行政许可事项合法、有效,按照《70号通知》的要求,各区县分局应抓紧履行向所在区县政府报请授权和启用审批专用章的手续。

(一)经区县政府统一授权后承担各项审批事项的具体办理工作,并使用“北京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审批专用章”,凡已使用的印章与本专用章名称不一致的,以本印章名称为准。

(二)为规范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统一土地登记印章,原“北京市××区(县)土地权属证专用章”一律停止使用并封存,启用“北京市××区(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经区县政府授权后由各区县分局管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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