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市政道路工程执行《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有关问题的函

时间:2008-04-15 14:55:06 来源:网络 点击:0

【实施日期】2006/02/07【颁布单位】 京国土征〔2005〕350号【失效日期】

各区县人民政府:

《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148号令,以下简称148号令)已于2004年7月1日实施。由于市政道路工程是线性工程,涉及区县、乡镇、村较多,为确保市政道路工程建设顺利实施,便于相关区县(乡镇)政府作好工作,经过市政府相关部门深入研究且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市政道路工程执行148号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政道路工程涉及的征地工作,由项目公司委托当地政府具体办理

建设市政道路工程是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由具体的项目公司负责实施。项目公司可以书面委托方式委托地方政府承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地方政府按照委托书的要求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协商确定征地补偿安置事宜,最终由项目公司、受委托的地方政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三方共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按照程序上报征地手续。

地方政府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协商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时,应当做到协商程序依法、征地补偿依法。

二、认真执行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分开确定土地补偿费、(人员)安置补助费

我市公布的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包括了土地补偿费和(人员)安置补助费。市政道路工程征地,以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为基础,分开确定土地补偿费和(人员)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人员)安置补助费之和不得低于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

1、确保(人员)安置补助费。按148号令的规定计算需要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数量,依实际发生情况支付(人员)安置补助费(包括“社保三险”“一次性就业补助费”“超转人员接收费用”),确保被征地农民依法妥善安置。

2、合理确定土地补偿费。我市公布的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中包括了土地补偿费,其具体比例见附表;市政道路工程征地可以此标准为基础依法确定土地补偿费。

3、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中,应分别明确土地补偿费、(人员)安置补助费。

三、依法履行征地程序,认真落实征地公示公告

落实征地公示公告,是征地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征地的法定程序,是维护农村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的基本要求;市政道路工程在原征地公示公告的基础上,按照以下要求落实征地公示公告:

1、征地公示公告时,将征地补偿标准分为土地补偿费和(人员)安置补助费;公告公示内容包括土地补偿费标准,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超转人员、转非劳动力人数、安置方式及安置总费用标准。

2、线形工程、其他基础设施、大型工程涉及征用多个区县土地的,项目公司应当与相关区县人民政府统一协商、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后,由各区县根据本区县具体情况,按照规定在各村进行征地公示、公告。

附表: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中土地补偿费所占比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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