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建筑(非住宅工程)施工招标定量制两阶段评标暂行办法

时间:2008-04-15 18:05:39 来源:网络 点击:0

【实施日期】1999/03/03【颁布单位】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房屋建筑(非住宅工程)施工招标定量制两阶段评标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北京市房屋建筑(住宅工程)施工招标定量制两阶段(即技术标阶段和经济标阶段)评标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适用于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或邀请招标方式的非住宅工程项目(包括大型商住楼项目)。

第二条 本办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承担。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和受聘的专家组成, 应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第四条 按本办法评标, 获得最高分的投标单位为中标单位。除特殊原因外,不得变更中标单位。

第五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对招标工程项目的开标、评标、决标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评标程序、方法及说明

第六条 评标的内容

1.技术标阶段评标的内容包括: 施工组织设计、企业信誉及实力、对招标书响应程度的评分和对降低造价措施的评定。

2.经济标阶段评标的内容包括: 投标报价的评分、降低造价措施的评分。

3.综合考评的评分。

技术标、经济标的评定由评标委员会负责;综合考评由招标单位负责。

第七条 评标规定及程序

1.投标单位投标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无效:

(1)凡技术标的内容属实质性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标委员会按规定予以拒绝的;

(2)凡经济标的报价总金额(不包括降低造价措施的金额)超过标底核准价±5%的(工业、交通项目+5% ̄-7%)的;

(3)投标单位的投标行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2.评标委员会对技术标标书中有疑问的部分, 可以向投标单位质询并要求该投标单位做出书面澄清,但不得对投标文件做实质性修改。质询工作应当由全体评委参加。对于实质性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评标委员会有权予以拒绝。质询工作应做书面记录,招标单位代表、评标委员会成员及投标单位应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3.技术标评标,当投标单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等要求报送投标文件后,评标委员会按照本办法,首先对技术标进行独立评标,评定出各技术标的合理性或计算各技术标得分的平均数,即为技术标的评标。

4.招标单位必须将技术标的评标结果及有关书面记录,提交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核。在经济标的开标会上,招标单位将技术标评标结果当众公布,然后进行经济标的开标。

5.经济标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本办法,对各有效标逐项进行独立评标,计算出各有效标得分的平均数,即为经济标的得分。

6.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情况写出评标报告, 报送招标单位代表(即招标单位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人)。招标单位按照本办法,评出各有效投标单位的“综合考评分”,再与技术标、经济标得分相加,为其最终得分。

7.投标单位对招标单位评标结果有疑义的, 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由招标单位会同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 若发生并列第一名的情况, 由招标单位从并列第一名的投标单位中任选一名为中标单位。

第三章 评分方法及说明

第九条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第三位四舍五入。

第十条 “企业信誉及实力”评分方法及有关说明

1.“企业荣获的工程荣誉称号”评分方法及有关说明:

(1)“企业荣获的工程荣誉称号”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发的“建设部荣誉称号”,有中国建筑业协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联合颁发的“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以及北京市有关部门颁发的“市级荣誉称号”,有“长城杯”(含“结构长城杯”)、“市级优质工程”奖。

(2)“荣誉称号”证书投标计分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起点为证书签发日期。“荣誉称号”的获得单位与投标单位必须一致。

(3)“建设部荣誉称号”每一项得5分,“市级荣誉称号” 每一项得4分,其中,同一项工程获上述两项荣誉称号的,仅按最高得分计算,不得重复计算。

评标时上述两项得分累计计算,但最高得分为20分。

2.“项目经理资质等级”评分及有关说明:

(1)项目经理资质等级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

(2)投标单位所报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必须与所报项目经理相一致。

3.“同类工程施工经验”评分及有关说明:

“同类工程施工经验”是指投标单位是否承建过与招标工程规模(指建筑面积、层数及檐高)、结构形式及功能相类似的工程。

4.“综合考评分”是指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综合能力的考评。

第十一条 投标报价评分的方法及有关说明

1.投标报价所在范围的确定:

投标报价-标底核准价

投标报价的范围=───────────×100%(公式一)

标底核准价

投标单位报价在标底核准价±5%以内(含±5%)的,工业、交通项目在5% ̄-7%以内(含+5%、-7%)的,视为有效投标报价。

2.标底合成价的确定:

有效投标报价之和

标底合成价=标底核准价×40%+─────────×60%(公式二)

有效投标家数

3. 依据标底合成价再确定有效投标报价所在的范围:

有效投标报价-标底合成价

有效投标报价的范围=────────────×100%(公式三)

标底合成价

然后,按投标报价评分表(表四)计算出各投标单位的该项得分。

4.如在“标底核准价” ±5%(工业、交通项目+5% ̄-7%)以内只有一家有效报价,则要视其技术标的评定情况再确定该投标单位是否为中标单位。

5.如果投标单位报价全部在 “标底核准价” 的±5%(工业、交通项目+5% ̄-7%)以外,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投标报价中钢材、 木材、水泥用量的评分及有关说明

1.标底合成用量的确定:

标底合成用量=标底核准用量×40%+有效标用量的平均数×60%(公式四)

2.投标用量所在范围的确定:

有效标用量-标底合成用量

投标用量的范围=─────────────×100%(公式五)

标底合成用量

第十三条 “降低造价措施”评分方法及有关说明

1.“降低造价措施” 是指投标单位针对投标工程,通过采取切实可行的技术措施、管理措施等而承诺降低造价的金额。

2.评标委员会在技术标评标阶段评定投标单位所报措施的合理性及合理金额;在经济标评标阶段评定其得分分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对于招标工程项目具有特殊技术要求及特殊条件的,招标单位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对本办法进行相应调整,经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将调整的内容明确在招标文件中。

第十五条 用词解释

1.“标底报审价” 是指招标单位报送的招标工程项目的标底价格。

2.“标底初审价” 是指具有审查标底资格的中介机构对“标底报审价”审查后确定的价格。

3.“标底核准价” 是指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在“标底初审价”基础上再进行审核所确定的价格。

4.“标底合成价” 是指标底核准价乘以40%,有效投标报价的平均价乘以60%,再将二者相加所确定的价格。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1997年的《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定量制评标办法》同时废止。

第五章 评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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