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奥运场馆工程建设监督的方案

时间:2008-04-15 18:25:30 来源:网络 点击:0

【实施日期】2004/08/19【颁布单位】京建法[2004]475号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奥运场馆工程建设监督的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奥运场馆工程建设监督的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依照执行。

二○○四年八月十九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奥运场馆工程建设监督的方案

为保证奥运场馆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加强北京市奥运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保证奥运工程的质量、安全和工期,按照《关于加强对奥运场馆工程建设监督的意见》,制定本监督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在基本建设中实施"阳光工程"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为依据,及时发现、纠正、查处奥运场馆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违规问题,切实推进"阳光工程",保证奥运场馆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二)基本原则

1、依法监督,规范程序。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行政审批程序规定(试行)》的规定,规范奥运场馆工程行政许可工作和监督检查行为。

2、关口前移,重在预防。对工程建设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加强检查,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单位和有关人员加强普法宣传,并及时提醒应当注意的问题。

二、监督范围

由北京市负责筹资和建设的奥运比赛场馆和相关设施,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奥运场馆、奥运临时设施及与奥运场馆建设相关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工程。

三、监督内容

(一)发包承包

1、建设单位。招标人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招标,不得规避招标,肢解发包,或者违法限制、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必须具备自行办理招标的条件。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必须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招标文件应当按规定进行备案。依法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应当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并进行合同备案,不得与中标人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在合同约定外,招标人不得指定分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2、评标专家。评标专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不得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私下接触投标人或者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专家不得向他人透露投标文件评审、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和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3、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依法进行投标,不得在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情况下承揽工程,不得以其他单位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以诚实信用为原则进行投标,不得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者与其他施工单位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出卖图签、图章和证照。

4、工程监理等中介机构。工程监理等中介机构应当依法提供中介服务,切实履行职责,不得无资质或者越级承揽中介业务,不得以其他单位名义或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中介业务,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出卖图签、图章和证照。工程监理单位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材料、设备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二)施工许可

1、建设单位。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建设单位必须依法申领施工许可证,并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不得将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或者伪造、变造和涂改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变更后,应当重新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规划、土地、设计等情况变更后应当及时办理施工许可证变更手续。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2、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在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情况下,不得进行施工。

(三)质量管理

1、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质量义务,向工程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或者明示、暗示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以及明示、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在房屋建筑装修过程中,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节能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委托设计,不得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

2、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以及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加强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检验以及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有关材料的取样检测,不得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工程使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应当具有质量技术标准;适用的企业标准、国际标准应当经过市建委备案。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必须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不得违反规定使用粘土实心砖。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职工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不得上岗作业。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上报,不得隐瞒不报或者谎报、拖延报告。

3、工程监理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实施监理,依法行使监理签字权,按规定实施旁站监理,不得与建设单位、承包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4、建材供应单位。建材供应单位应当销售质量合格产品,不得涂改、伪造产品鉴定书或产品检测报告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出卖图签、图章和证照。

5、工程检测单位。工程检测单位应当切实执行试验标准,并按试验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验,不得更改试验数据或者在检测中弄虚作假,不得编造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出具试验报告。主要人员及设备发生变化,已不满足见证取样质量检测单位资质条件时,应当及时申报。

(四)安全管理

1、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施工单位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提交施工现场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以及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拆除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2、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操作人员应当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进入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当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技术规程。对施工现场主要道路,施工单位应当进行硬化处理,对地下管线设施要采取保护措施。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进行验收并按规定进行登记。

3、工程监理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在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4、机械设备租赁单位。机械设备租赁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在出租的机械设备上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并及时对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并且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有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安装完毕后应当进行自检。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应当经过专业检测机构检测。

(四)竣工验收

1、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并依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2、施工单位。竣工后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四、监督方式、方法及程序

对奥运场馆工程建设的监督按照以市为主、区县配合、依法监督的模式开展。

(一)监督的方式

1、统一组织,分级负责。对奥运场馆工程建设的监督由市建委统一实施。奥运场馆工程的招标投标、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由市建委负责。区县建委应当配合市建委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做好日常检查,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

2、全程介入、全程监督

根据奥运场馆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进度,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普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全过程监督。在不同建设阶段,突出不同的监督检查重点,采取相应的监督检查措施,确保监督到位。充分运用科技手段,发挥网络监督快捷、便利、数据集成特点,对奥运场馆工程建设进行实时动态监管。

(二)监督方法

对奥运场馆工程建设的监督主要采取行政许可、现场检查、受理举报投诉等方法进行。通过行政许可,确保工程建设符合基本建设程序,手续齐备。通过现场检查,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确保质量目标实现。通过受理举报投诉,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在监督检查中,要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对施工中技术难度大、危险性高的项目,要进行科学论证。

(三)监督程序

1、严格按照《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行政审批程序规定(试行)》和有关文书规定,进行有关奥运场馆工程建设的行政许可。

2、选派优秀的质量监督员和安全监督员进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质量监督员和安全监督员要制定详细的监督计划并认真实施。

3、组织奥运场馆工程所在地的区或县建委,进行综合检查,确保奥运场馆工程建设依法进行。

4、有关问题的处理。质量、安全监督员发现工程质量、安全问题,要立即责令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向市建委汇报。对于市和区县建委检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五、保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建委主任是奥运场馆工程建设监督的第一责任人,有关委领导和处室领导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具体监督方案,严把审批关,加强检查巡视。区县建委要明确专人,配合市建委做好工程监督检查工作以及有关工程协调工作。

(二)明确监督责任

对每个奥运场馆工程建设的监督,实行监督责任制,明确监督责任并分解落实到人。承担具体监督任务的处室、单位要将所监督的奥运场馆工程的监督检查、落实"阳光工程"、受理办理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报道等内容进行汇总、分析和筛选,建立起每个奥运场馆工程建设的监督档案。

(三)落实"阳光工程"

按照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在基本建设中实施"阳光工程"的意见》实施方案,有关责任主体在奥运场馆工程建设中全面实施"阳光工程",建立和形成"政策透明、制度公开、要求明确、管理有效、监督到位"的工作体系和长效机制,切实做到"五个公开、五个不准",建设廉洁、优质、高效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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