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公有住宅电梯管理的通知

时间:2008-04-15 18:28:20 来源:网络 点击:0

【实施日期】2007/01/26【颁发文号】京建房[2007]100号【失效日期】

 

各直管公房管理单位、各物业管理单位、各相关单位:

为提高本市公有住宅电梯管理水平,保障电梯正常使用和安全运行,更好地为居民服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公有住宅电梯管理和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做好电梯维修保养,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公有住宅,即指按房改政策向个人出售的住宅(以下简称已售公有住宅)和承租人按照本市公房租金标准承租的住宅(以下简称未售公有住宅)。公有住宅电梯管理的责任主体是房屋的产权单位,如物业管理单位或电梯公司接受委托对电梯进行维修保养的,物业管理单位或电梯公司作为维修保养的责任主体。

房屋产权单位、物业管理单位或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共同承担电梯运行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责任,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公有住宅电梯的日常维修保养,完善各项制度,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房屋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应与有资质的电梯维保单位签订电梯维修保养合同,并监督电梯维保单位,按时维护保养电梯设备,出现故障及时排除。

二、进一步规范公有住宅电梯运行服务标准,努力提高电梯运行服务水平。

1、电梯运行时间

本市公有住宅电梯实行全天24小时运行制,每天6时至24时正常开梯,24时至6时可间断运行,但需有人值班,住户用梯随叫随到。各单位应创造条件,积极实行24小时不间断运行。

2、电梯运行服务标志牌

电梯候梯厅张贴电梯运行服务标志牌,标志牌上应注明电梯运行时间;电梯司机值班室地点及值班电话;电梯维修保养单位电话;电梯每周的保养时间;电梯管理单位电话及电梯急修电话等。在电梯轿厢内应张贴“乘梯须知”及“操作规程”。

三、保障公有住宅电梯运行及维修工程费用来源,建立电梯更新改造的良性机制。

已售公有住宅电梯日常运行维护费由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单位承担。未售公有住宅电梯日常运行维护费,由房屋的产权单位承担。出售公有住宅的单位、房屋产权单位与房改购房人或使用人就电梯日常运行维护费的承担另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已售公有住宅电梯维修工程费用(即指电梯大中修、改造更新工程)按北京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已上市交易的公有住宅,由新购房人承担电梯日常运行维护及维修工程费用。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第十六条:“已购公有住房转让后,原售房单位不再承担该房屋的供暖、物业管理等费用。”即个人购买的公有住宅上市交易后,房屋产权性质变为商品房,其电梯的日常运行维护及维修工程费用由新购房人承担。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