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出售公有住房中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时间:2008-04-16 11:34:18 来源:网络 点击:0

【实施日期】1993/10/07【颁布单位】[93]京房改办字第12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出售公有住房中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政府房改办公室,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房改办公室,中央在京各部门、各单位房改办公室:

现就出售公有住房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部分区县相邻地段公有住宅楼房的售价问题。

1.远郊平原县与近郊区、远郊山区县与近郊区相邻地段住房的售价,原则上执行近郊区的房价和各项优惠政策;同时,结合地段的位置、环境等条件增加地段调节因素,其调节幅度,前者控制在-5%之内,后者控制在-15%之内,计算方法与调节因素相同。

2.对少数地处交通不便的边远山区住房,其房价可由区县房改办公室会同房产交易管理部门评估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房改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二、关于已购房职工需增加住房时,购买增加部分住房的房价计算问题。

职工按标准价或准成本价购房后,因家庭人口增加、职务与职称变动等原因增加住房时,其增加的住房按届时购买新房的办法购买;如原购住房卖给单位的,原购住房与新购住房相等的面积部分均按届时的房价分别计价(含调节因素、装修设备及折旧等)后找补差价。办理上述购房手续视同第一次购房,可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并按规定缴纳各项税费。

三、关于出售半地下室住宅的计价问题。

半地下室的实际售价,先按调节因素、装修设备计算(如低于届时出售公有住房最低限价的,按最低限价计),然后再乘以70%的半地下室调节系数。

四、关于社会居民购买现住房问题。

凡符合《北京市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管理办法》规定的社会居民,均可按规定的售价和优惠政策购买现住房。无工龄的,不享受工龄优惠。

五、关于购房职工的工龄计算问题。

购房职工的工龄须凭职工所在单位的人事、劳动部门(包括人才交流中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具证明确定。

六、关于出国人员购买住房的问题。

1.已注销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公派出国人员,在其规定的出国工作、学习期限内,可凭派出单位劳动、人事部门的证明,按《北京市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管理办法》的规定购买住房。

2.在计算家庭购房人口时,对在规定的工作、学习、探亲期限内的原家庭共居成员中的出国人员,可凭其原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的证明,计入家庭购房人口。

以上意见,请遵照执行。

1993年10月7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