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实施《关于调整本市内外销商品房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08-04-16 14:43:42 来源:网络 点击:0

【实施日期】2002/09/01【颁布单位】京国土房管市一(2002)686号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实施《关于调整本市内外销商品房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局、亦庄开发区房地局、市交易所、市权属登记中心、局机关各处室:

为实施《关于调整本市内外销商品房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调整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申领了“内销”或“外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期房尚未售完的,自调整通知公布之日起到市国土房管局换领统一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为不打破原“内销”或“外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顺序号,换证时“外销”许可证顺序号前加注“并”字以示区别。

二、封皮印有“N(内)”、“W(外)”标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自9月1日起不再使用。但尚未签用且数量较多的使用时应将“N(内)”、“W(外)”标记去掉。

三、调整通知第五条“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建造的商品房”,包括新开发建设的期房和现房,也包括此类房的二次交易。

四、调整通知实施前,申领了“外销”证的商品房项目,仍可直接对外售、租;申领了“内销”证的商品房项目,自9月1日起即可对外售、租,但遇有外国自然人购、租自用住房的仍须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五、调整通知实施前,已申领了“内销”或“外销”许可证的项目,其商品房的预售登记、交易过户、测绘、权属登记发证等手续,仍刷市局或区局继续办理,直至项目售完为止。

六、调整通知实施后新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其预售登记、交易过户、测绘、权属发证等手续,除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由市局相关部门办理外,其余的均按属地原则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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