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商品房合同签约行为的通知

时间:2008-04-16 14:45:55 来源:网络 点击:0

【颁发日期】2006/04/25【颁布单位】 京建交[2006]333号【失效日期】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相关单位:

为规范商品房合同签约行为,促进商品房交易公开透明,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约行为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商品房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市建委通过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www.bjfdc.gov.cn)公示该项目选择的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示范文本为市建委、市工商局推行的《北京市商品房认购书》、《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不含具体项目的任何约定内容。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售房单位应当自领取预售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在项目售楼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本项目商品房预销售的认购书和签约合同的文本,内容应包括开发企业或售房单位已确定的相关约定和补充协议内容。购房人签约前要求提供草拟合同文本的,开发企业应当提供。

三、商品房买卖双方当事人选择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的,不得直接删除或修改合同示范文本的条款。对合同示范文本中可选择的内容及空格部位填写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对【】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四、对合同示范文本中未约定、约定不明或不适用的内容,买卖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但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地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主合同为准。

五、买卖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预售合同网上签订后,买受人可持有一份合同复印件。在房屋交易管理部门进行合同预售登记备案(一式四份)后,开发企业应当交买受人一份加盖“预售登记专用章”的合同原件。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售房单位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确有违规行为并造成购房人损失的,经管理部门查实后将对开发企业、销售代理机构的违规行为予以公示,或对该项目的预售许可和网上签约进行限制;符合企业信用管理有关规定的,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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