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房屋交易市场秩序专项整顿的通知

时间:2008-04-16 14:14:55 来源:网络 点击:0

【颁发日期】2006/05/30【颁布单位】 京建交[2006]456号【失效日期】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市建委有关处室、开发办和监察执法大队: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市房屋交易市场秩序,针对目前房屋交易市场中存在的无证售房、内部认购、囤积房源和哄抬房价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反交易管理规定的行为,市建委将在全市范围内进行房屋市场秩序专项检查整顿。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此次专项整顿工作既要做为贯彻中央和市政府稳定房价的重点工作来抓,又要做为加强市场秩序的长期工作来做。要建立建委系统市区县的联动机制,市建委负责协调组织、制定相关规范、管理信息系统的维护和进行处罚公示的工作;区县建委要切实对本区县商品房项目的规范管理担负起责任,具体负责对辖区商品房项目销售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和重点检查,对违规企业和人员提出查处意见。

专项整顿领导小组由市建委苗乐如副主任任组长,市建委副总经济师、房屋交易市场管理处处长沈洁任常务副组长、北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魏成森副主任和市建委监察执法大队队长刘刚任副组长,交易市场管理处、开发办和监察执法大队负责按照职能分工督促和指导各区、县建委开展检查工作。

各区、县建委要建立主管主任牵头,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检查工作小组,明确相关责任部门、落实具体办事机构和专门人员,具体负责辖区内商品房项目的日常监督和重点检查工作。6月5日前,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市权属登记中心须将检查工作小组的负责领导、办事机构和具体工作人员名单报市建委交易市场管理处。

检查过程中,各区县要注意抓典型案例,深入剖析,并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进一步完善房屋交易市场监管的办法和措施。自六月起各区县建委每月一报,每月五号前报告上月的检查情况。

二、检查步骤及内容

 (一)6月1日至6月10日,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要求进行自查自纠。通过北京房地产交易管理网(www.bjfdc.gov.cn)"开发企业销售检查"栏目,在线填报有关自查情况后,网上提交上报。

(二)各区县对本辖区正在销售的商品房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6月-9月开展专项重点整治。重点对商品房预售和现售项目未按期自查或整改、群众信访投诉、有关媒体曝光的开发企业或销售机构的违规行为进行检查,主要包括:

1.不按期开盘,无理拒绝消费者的购房要求,未按规定公布开盘进度和价格;

2.虚报销售进度,向消费者公布与交易网公示楼盘状态不符的销售情况;

3.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诚意金、发放购房卡、排队放号、内部认购等形式收取购房者定金(订金)或预付款;

4.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后,未按规定进行网上认购、网上签约;进行内部认购、私下签定协议,诱骗消费者争购;

5.连续订立撤销认购书或签订虚假合同;

6.倒卖房号,购买多套房屋后退房或退订;

7.《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预销售管理的通知》和《关于加强本市商品房交易市场动态监管的通知》规定的其它违规行为。

各区县建委组织本区房屋交易市场管理部门、开发办和执法监察部门发现项目有违规销售经营行为的,要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并按期进行整改验收;同时区县建委管理部门填写《企业违规行为协查意见书》,提出查处意见,及时报市建委房屋交易市场管理处。

(三)市建委房屋交易市场处、开发办和执法监察大队会同法规处对上报违规项目按照职能分工进行处理。对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抽查,违规行为属实的按规定进行处罚和公示。

三、企业违规行为的具体处理程序

此次专项整顿依托交易管理系统,市、区建委要充分利用交易业务系统的信息进行违规行为的查证,同时通过交易网(www.bjfdc.gov.cn)实行网上受理分件和协查报送,提高工作效率。

(一)举报投诉信息的受理

市建委接到的企业违规行为举报投诉的信息,交易管理处通过交易网上的"开发企业销售检查"子系统转区县受理,并通过交易系统转企业提出回复或整改意见报区县。

各区县建委专人网上收取分办件,并在系统上录入本区直接接到的信访投诉或查办情况,转本区县建委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企业收到回复件之日起3日内,必须书面向区县建委反馈意见;发生违规行为的,15日内应上报整改方案及整改结果。

(二)违规投诉的处理查证

各区县建委、市权属登记中心要督促相关企业按期上报整改方案及整改结果,并注意收集企业发生违规行为的证据。企业发生违规行为的查证办法:

(1)通过管理系统的业务信息进行查询校验;

(2)通过开发企业回复的整改意见查证;

(3)由投诉举报人提供开发企业违规销售经营的证据,如购房收据、合同等,并留存复印件,投诉举报人配合的情况下,可请投诉举报人在留存的复印件上签字;

(4)到开发企业售楼场所实地核实检查;

开发企业违规行为经查实15日内未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项目,区县管理部门网上填写《企业违规行为协查意见书》(见附件),提出具体的查处意见,网上下载后附相应证据,书面报市建委交易处。

(三)处理措施

根据企业违规的情节,市区县建委和有关部门可分别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对违规企业项目的交易行为进行行政限制

(1)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和销售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在交易网项目信息中进行公示;

(2)将其楼盘所有未售房屋在交易网或有关媒体按每套房屋公布签约价格、签约条款进行公开销售;

(3)对该企业新项目的预售许可、网上签约手续进行限制至少一个月,直至企业整改且完成验收后方可解除限制;

(4)对参与违规的销售机构,不予办理新项目的注册备案手续。销售人员违规行为严重的,取消销售员考试资格或不予注册备案,销售人员的所在机构附有连带责任的对销售机构一并进行查处。

2.将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公开曝光

企业违规行为事实及证据转开发办,符合《北京市建设行业信用系统管理办法》规定的,记入开发企业信用档案,通过政府网和各大媒体对社会公开曝光。

3.对该企业和经营管理者新的市场准入资格加以限制或禁止

开发企业违规后不按期整改或屡次违规造成对购房者危害的,对企业以下新的市场准入和经营行为进行限制或禁止。

(1)开发办对违规开发企业新项目立项予以限制;

(2)招投标、施工、质量管理部门对违规企业办理招投标、开工和竣工备案手续予以限制;

(3)建筑业处和租赁处对违规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企业资质评定和升级进行限制;违规企业中法人参与的新公司资质申请予以限制;

(4)登记部门对违规企业初始登记和项目进行抵押登记进行限制。

4.执法监察大队对违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

企业、从业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市执法大队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5.违规行为通报相关委办进行处理

市建委将企业相关违规情况同时通报市发改委、规划、国土、工商、银行等部门,严格对该企业项目立项、参与招拍挂、项目规划审批、广告发布及项目开发贷款进行审查;属于发改、规划、国土、工商等部门处罚的,由执法监察大队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市建委联系人:姜才原 金耀东

联系电话:63953149/47

传真:63951166转3416/3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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