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拟建重要建筑项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及“三新核准”审核管理办法

时间:2008-04-16 14:46:47 来源:网络 点击:0

【实施日期】2007/03/01【颁发文号】京建法[2007]102号【失效日期】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拟建重要建筑项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及“三新核准”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北京市拟建重要建筑项目的管理,保证重要建筑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北京市拟建重要建筑项目监督管理的意见》(建法[2006]149号)及相关规定,特研究制定了《北京市拟建重要建筑项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及“三新核准”审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北京市拟建重要建筑项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及“三新核准”审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拟建重要建筑项目的管理,保证重要建筑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按照建设部《关于加强北京市拟建重要建筑项目监督管理的意见》(建法[2006]149号)、《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建标[2005]12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重要建设项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以及“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以下简称“三新核准”)审核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应当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的高层建筑工程。

第三条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依据职责负责本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及“三新核准”审核的工作。

第二章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

第四条 拟建重要建筑项目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其抗震设防应当满足《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的相关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向市建委提出专项报告。

第五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内容包括:建筑的抗震设防分类、抗震设防烈度(或者设计地震动参数)、场地抗震性能评价、抗震概念设计、主要结构布置、建筑与结构的协调、使用的计算程序、结构计算结果、地基基础和上部结构抗震性能评估等。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建设单位申请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项报告;

(2)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附件1);

(3)设计的主要内容、技术依据、可行性论证及主要抗震措施,结构抗震薄弱部位的分析和相应措施;

(4)工程勘察报告;

(5)结构设计计算的主要结果;

(6)初步设计文件(参考《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制定);

(7)设计时参照使用的国外有关抗震设计标准、工程和震害资料及计算机程序;

(8)对要求进行模型抗震性能试验研究的,应当提供抗震试验研究报告;

(9)勘察、设计单位甲级资质证书。

同时提供第(2)、(3)、(5)、(6)项材料的电子文档。

第七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八条 市建委自接到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全部申报材料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负责组织专家委员会提出书面专项审查意见,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建设单位。

第九条 市建委负责将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等有关材料报建设部备案。

第三章 “三新核准”审核

第十条 拟建重要建筑项目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相关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直接涉及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且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没有规定又没有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可依的,建设单位应当联合施工单位制定“三新”应用的施工技术方案,施工单位应当组织编写适用的企业标准(项目专项标准)。

第十一条 施工技术方案应包括编制依据、分部(项)工程概况、施工安排、施工准备、施工方法、质量标准、试验检测和验收等内容及施工、安全防护、消防、临时用电、环保等注意事项。企业标准应包含施工工艺与验收两项内容,标准结构和编写规则应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 施工技术方案及企业标准应经过专题技术论证会论证。

专题技术论证会应由施工单位配合建设单位提出审查申请,并将专家组成及组织方案报市建委同意后召开。

第十三条 专题技术论证会应有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共同参加,评审专家不得少于7人,专家组成员应具备高级技术职称并在相关领域有丰富的工作经验。

第十四条 专题技术论证会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当包括会议概况、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说明、可行性概要分析、结论及专家组成员签字。

第十五条 市建委负责审核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提交的专题技术论证会议纪要和其他有关材料,出具对本项目的审核意见,并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地方技术标准管理规定》对符合备案要求的企业标准进行备案。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按照建设部建标[2005]124号文件的规定,向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提出“三新核准”申请。待建设部核准后,施工方案方可实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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