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方案和房屋测绘技术报告书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08-04-15 18:26:21 来源:网络 点击:0

【实施日期】2005/01/01【颁布单位】 京建市一〔2004〕968号【失效日期】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方案和房屋测绘技术报告书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产测绘机构:

为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加快建立房地产交易管理系统,为购房者提供公开、透明的信息渠道,依据《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5号令〕的规定,现将规范商品房预售方案和房屋测绘技术报告书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提交的材料之一——商品房预售方案,须通过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系统建立预售项目房屋楼盘表后生成下载。

二、商品房预售方案内容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建筑名称须按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申报,没有建筑名称的,须向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建筑名称;

(二)、楼号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标明的楼号申报;

(三)、预售项目楼盘表中有关规划楼层、不可售部分(如人防、自行车库、非经营配套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批准材料申报;

(四)、每套房屋的装修标准、使用用途、结构、交付使用期限等按相关规定和拟售情况申报;

(五)、房屋预测面积、楼号、房号的数据均应与房屋测绘技术报告书的相关内容一致;

(六)、预售单位的确定:住宅、公寓按“套”建立预售单位;商业、工业和办公等按“层”或每层中按“单元”建立预售单位;车位按“个”建立预售单位(不能提供每个车位预测面积的,可按整层提供车位预测面积及该层车位总个数);

(七)、房屋预测技术成果应符合以下条件:

1、每建筑楼栋(所有地下相连通的建筑视为一个建筑楼栋)的总预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批准该建筑楼栋的总建筑面积;

2、预售房屋建筑面积总和不得超过该楼栋规划可售面积;规划可售面积为规划建筑面积扣减人防、自行车库、非经营配套等部位的面积;

3、凡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房屋规划用途为别墅的商品房项目,其每个规划许可证中各楼栋总预测面积不得超过该规划许可证各楼栋的总建筑面积。

三、房屋测绘技术报告书应由开发企业委托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机构出具,测绘机构应按有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面积预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提供合法、准确的施工图;未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商品房面积预测的,由开发企业和测绘机构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四、商品房项目申请预售许可前,开发企业或受托测绘机构为转化楼盘表须提供如下资料:

1、房屋测绘技术报告书文本原件、电子文档各一份;

2、该项目全套电子图;

3、施工图审查合格通知书;

4、共用面积分摊说明及配套的分摊彩图;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

6、人防部门批准或备案的人防建设方案;

7、关于使用审验合格图纸进行测绘的承诺。

以上材料送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房地产测绘服务大厅(东城区青年沟路4号),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系统转化成楼盘表。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登录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系统(WWW.BJFDC.GOV.CN,以下简称管理网),在申请预售项目已转化的楼盘表中确认本项目拟预售房屋,在线申报并下载预售方案,加盖开发企业印章,作为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材料。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房屋测绘技术报告书和下列分摊情况将在北京市房屋土地测绘信息网(www.bjfdcch.com.cn)上进行公示:

1、被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名称、用途、所在位置、面积;

2、参与分摊共用建筑面积的商品房的名称、用途、所在位置、面积、分摊系数;

3、不分摊的共用部位。

七、商品房项目取得预售证后,预售方案相关内容不得随意更改。

房地产开发企业如确需变更预售方案相关内容的,须持下列材料到预售许可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1、规划设计条件变化的,需提供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已审查过的施工图主要内容包括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面积等进行修改的,提供审查机构的审查变更说明和重新测绘的房屋测绘技术报告书;

2、在不违反原规划设计条件的前提下,办公、商业等分割出售的须重新提供房屋测绘技术报告书。

变更商品房预售方案及相关内容的,在管理网上进行公示。

八、自2005年1月1日起新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均按本通知执行。

二○○四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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