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房屋权属登记工作规范(试行)》施行中有关抵押登记问题的通知

时间:2008-04-16 13:55:58 来源:网络 点击:0

【颁发日期】2006/03/17【颁布单位】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失效日期】

各区县建委、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心:

《房屋权属登记工作规范(试行)》施行后,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向我委反映了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时存在的实际操作问题。经研究,现将房屋抵押登记及其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担保中心或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发放贷款的银行作为抵押权人的,在申请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时,可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抵押权人、抵押人按《房屋权属登记工作规范(试行)》要求提交的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在签注与原件相符并加盖担保中心公章后,不再核对原件。

存量房、已购公房、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抵押人为自然人的,提交的委托书可不公证。

(二)担保中心在办理预售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抵押登记手续时,对于已经实行网上签约的预售合同,可只提供一本原件和复印件。

(三)担保中心在申请房屋抵押登记时,可以提交其印制的《房屋共有权人同意抵押的声明》、《房屋未出租情况证明》(见附件)格式文本。

(四)担保中心在申请央产已购公房抵押登记时,可暂不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但在处分抵押房屋后,申请转移登记时,应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因未能提交该表,致使处分的抵押房屋不能办理转移登记的,由担保中心承担责任。

(五)担保中心在办理“一笔贷款涉及多套房产”的房屋抵押登记时,当抵押的多套房产在同一区县的,申请人按照多套房屋一并抵押共同担保全部贷款金额的方式提出申请的,登记部门予以办理抵押登记。

房屋抵押登记申请书的相关内容不便填写的,可由申请人另附书面申请。

(六)一份房屋抵押合同涉及两个抵押权人的,由两个抵押权人、抵押人共同申请抵押登记,抵押的房屋为全部贷款金额提供担保。

房屋抵押登记申请书申请人情况栏不够填写的,可由申请人另附书面申请。

登记部门为两个抵押权人核发一个房屋他项权证,两个抵押权人名称都填写在房屋他项权证“房屋他项权人”栏,也可将另一个抵押权人名称填写在房屋他项权证附记栏中。由两个抵押权人协议确定房屋他项权证的持证人。

二、其他

(一)2006年3月1日后签订房屋抵押合同的,申请抵押的房屋价值由抵押当事人协商议定的,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交确定房屋抵押价值的书面协议;申请抵押的房屋价值由评估机构评估的,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交房屋价值评估报告。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抵押价值使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房屋买卖价值的,可不提交上述文件。

(二)申请房屋权属登记、房屋抵押登记的,法人、其他组织提交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在签注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可不核验原件。

(三)金融机构、专业担保机构、典当行要求按照本通知第一条中的有关规定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并承诺对由此出现的问题承担法律责任的,在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出具公函后,登记部门可按照本通知办理。

附件一:《房屋共有权人同意抵押的声明》

附件二:《未出租情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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