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配套用房转移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08-04-16 13:56:02 来源:网络 点击:0

【实施日期】2006/11/14【颁发文号】京建权[2006]1220号文【失效日期】

 

各区县建设委员会(房管局)、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房管局:

现将商品房销售中的有关户型改造、拆分跃层及地下室、室内车库(车位)、配套用房转移登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市规委的复函(附件)意见,开发公司变更规划许可销售改造户型、拆分跃层的商品房,应提交规划部门准予调整变更的文件,房屋权属登记部门方可输转移登记。

二、已分摊的物业公共部位,开发公司不得再次销售。未分摊的物业用房、市政配套用房、派出所、居委会用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不得办理转移登记,但物业用房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派出所用房移交给公安部门、居委会用房移交给街道办事处、市政配套用房移交给配套设施使用人的除外。

三、规划设计为独立使用功能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交纳土地出让金的,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可以为购房人办理转移登记。房屋设计用途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用途填写。

四、规划设计为住宅配套的室内车库(车位),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可以为本住宅区的购房人办理转移登记。

五、商业配套设施转让的,当事人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出让)、按规划批准用途使用房屋的承诺及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后,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可办理转移登记。

2006年11月14日

附件: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跃层房屋拆分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复函

2006年9月19日

市建委:

你委《关于提供跃层房屋拆分管理政策法规的函》收悉。现将研究意见函复如下:

开发商对已经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进行户型改造或拆分跃层房屋的行为,会直接导致项目总户数发生变化,我委需要结合户数变化对停车、绿化等住宅配套指标进行重新审核。因此,与规划许可内容不符的户型变化或跃层房屋拆分,建设单位应到我委做相应变更、调整后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特此函复。

联系人及电话,刘秋君 88073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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