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宠物犬的行为规范

时间:2009-07-17 00:33:13 来源:网络 点击:0

一、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车站、航空港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其他公共场所”是指商业、服务业、文化娱乐业的经营场所和体育场所以及区县人民政府划定的群众易于聚集的场所。

二、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小型出租汽车除外)和电梯。这里说的公共交通工具是指公共电汽车、小公共汽车、地铁、火车、飞机。小型出租汽车是指车身长3.5米以内的出租小汽车。携犬乘电梯,不仅影响他人安全,而且还有卫生问题。所以《规定》明确规定不得携犬乘坐电梯。家居高层住宅的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必须从楼梯上下。

三、携犬出户时,必须挂犬牌、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重点限养区内携犬出户的时间是20时至次日7时之间,如果非此时间需要携犬进行健康检查、注射疫苗、为犬看病、照相登记、注册,或者刚刚买来的犬以及准备送犬类留检所的犬,必须装在笼内,不得牵领。一般限养区内经批准养的大型犬应当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

四、注意公共道德。如果犬在户外排泄了粪便,养犬人应该立即予以清除。在国外,养犬人携犬外出,要自备小铁铲和塑料袋,随时准备清除犬的粪便。养犬不能侵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如果犬伤害了他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到医疗卫生部门诊治,并负担全部的医疗费用,同时依法赔偿其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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