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及其他收费项目

时间:2012-08-23 00:15:07 来源:网络 点击:0

北京市幼儿园将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公布,《北京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将于2012年9月1日起开始试行。

细则要求,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各级各类幼儿园应严格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规定,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收费期限、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

细则指出,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办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以及退费办法和减免办法等内容。

细则表示,幼儿园不按照规定公示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实施行政处罚。

北京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收费标准

幼儿园级别

保育教育费

(元 / 生月)

住宿费

(元 / 生月)

一级园

750

300

二级园

600

三级园

450

无级类园

250

注:1.市级示范幼儿园可在一级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上上浮20%。

2.各公办幼儿园可按不高于政府规定的标准,自行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3.幼儿家长选择幼儿在园住宿服务后,需交纳住宿费。

北京市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

收费项目

收费范围

伙食费

幼儿园提供的餐点。

幼儿生活必需品费

幼儿个人使用的被褥、洗漱用品等,不包括园服。

幼儿外出活动费

幼儿园组织幼儿外出活动,包括:观看电影、演出,参观游览等。

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费

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 2010 〕 38 号)规定。

延时服务费

幼儿园正常工作时间( 7:30-17:30 )以外时间,可收取延时服务费。

注:1.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由幼儿园按照“确有必要,家长自愿;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收取。

2.公办幼儿园票据使用:伙食费使用《北京市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垫付资金结算专用票据》填写“伙食费”栏目;幼儿生活必需品费使用《北京市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垫付资金结算专用票据》填写“其它”栏目,并注明“生活必需品费”;幼儿外出活动费使用《北京市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垫付资金结算专用票据》填写“社会活动实践费”栏目;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费使用《北京市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垫付资金结算专用票据》填写“其它”栏目,并注明“儿童大病保险费”;延时服务费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