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站管委一副主任受贿186万被判刑

时间:2017-08-31 15:10:08 来源:网络 点击:0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 洪雪)炎热的夏季,赶火车的旅客很多人都会购买饮料,于是在人来人往的北京火车站广场里,水吧的经营权就成了炙手可热的“商品”。身为北京站地区管理处常务副主任的芦永良就利用自己手里的权利,为郑某等3人获得水吧经营权、保留违建房屋等事项提供帮助,先后接受3人给予的好处费共计186万余元。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获悉,东城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芦永良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1962年出生的芦永良是北京市人,案发前系北京站地区管理处常务副主任,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7年2月22日被羁押,同年3月10日被逮捕。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芦永良于2008年至2012年间,利用担任原北京站地区管理处常务副主任,负责主持行政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接受辖区内北京金乾鼎商贸中心实际控制人郑某(另案处理)的请托,帮助其获取北京站广场消夏水吧经营权,并陆续收受郑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128万元。

芦永良还于2010年至2014年间,利用担任原北京站地区管理处常务副主任,负责主持行政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接受辖区内北京鼎晨阳光食品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某的请托,为其经营使用的违建房屋出具占地证明材料、协调其经营用地和经营用电事宜等提供帮助,收受杨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54万元。

此外,芦永良于2010年间,利用职务便利,接受北京宏伟永发商贸有限公司鸿俭诗振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的请托,帮助其协调解决恒基大厦门前东侧水吧经营位置调整及经营用电事宜,并分2次收受胡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4万元。

庭审时,芦永良表示认罪,涉案款项均已追缴。

法院认为,芦永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鉴于芦永良有自首情节,且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本院根据犯罪数额、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京市东城法院于2017年7月26日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芦永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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